歐盟發布木質包裝材料進口要求
07-06-2021
瀏覽次數:
近日,歐盟官方發布了(EU) 2021/127號實施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原產于白俄羅斯、中國、印度的用于運輸特定商品的木質包裝材料的進口要求及其植物衛生檢疫要求。該條例現已生效,適用期為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該條例還決定廢除(EU)2018/1137號實施決定。
“木質包裝材料”是指包裝箱、盒子、板條箱、圓筒和類似包裝、貨盤、箱式托盤和其他裝載板、平板架套環和墊料形式的任何木質產品,無論這些產品是否實際用于運輸各種物體;但不包括厚度小于等于6毫米的原木,通過膠水、加熱和加壓生產的或這三種方法組合生產的加工木材,以及由與托運木材相同類型和質量的木材制成的支撐托運木材的墊料。
(2)至少在首次抵達邊境管制站之前,由木制包裝材料支撐、保護或攜帶;(3)具有各自的聯合命名CN編碼或TARIC編碼,以及在理事會條例(EEC)No2658/87附件I中規定的相應描述。
負責進口有關木質包裝材料或知道其已到達歐盟境內的主管當局或經營者,應事先通知首次抵達的邊境管制站主管當局有關木質包裝材料將進口到歐盟,且有關木質包裝材料需符合(EU)2016/2031號條例第43條第(1)款(a)和(b)項的要求。
主管當局應在木質包裝材料首次抵達歐盟的邊境管制站或(EU)2017/625號條例第53條第(1)款(a)項所述的控制點定期對其進行植物衛生檢查,且需確定檢查率,檢查比率不得低于特定商品托運貨物的15%。
我國海關對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實施抽查檢疫,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不準出境。只有獲得海關許可的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標識加施企業才能生產、并對出境貨物木質包裝加施IPPC標識。我國獲得標識加施資格的企業已在海關總署官網上予以公布。木質包裝使用企業可以從獲得資質的標識加施企業購買木質包裝,并要求標識加施企業提供出境貨物木質包裝除害處理合格憑證。南京海關提醒,進出口貨物如使用木質包裝,企業應掌握《國際貿易中木質包裝材料的管理》《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處理管理辦法》等規定,知悉木質包裝范圍,熟悉IPPC標識樣式。出口企業應重點關注輸入國家或地區木質包裝相關規定,確保出境貨物使用的木質包裝符合輸入國或地區檢疫要求,避免出口貨物境外通關受阻。
在線留言
請隨時使用以下表格與我們聯系。我們會在24小時內回復您。